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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讨债女子购置钻戒受狡诈 珠宝店被

日期:2019-05-08 09:53
女子在网上购置了钻戒,拿到手后却发现标注克数与实践不符,遂请求店家赔偿。近日,江西省某依法审结这样一同案件,判决被告某公司退复原告董某货款1.173万元,被告董某将其购置的两颗莫桑钻退还被告某公司;被告某公司赔偿被告董某3.519万元;驳回被告董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案情回忆:  
网购钻石标注与实践不符 
2016年7月4日,被告董某在京东商城向被告某公司运营的“某珠宝旗舰店”购置“D色莫桑石ForeverOne*石莫桑钻*钻定制18K金铂金戒指项链耳钉配国检证书D色1.6克拉”一颗、“D色莫桑石ForeverOne*石莫桑钻*钻定制18K金铂金戒指项链耳钉配国检证书D色3克拉”一颗,共付款1.173万元。 
被告收到前述商品时,随商品所附的《珠宝玉石首饰审定证书》载明,上述两颗*钻的总质量分别为0.2761g和0.4734g。 
被告以商家狡诈为由,请求被告某公司退货,并赔偿3倍货款,但遭到被告某公司回绝。经京东公司客服人员介入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被告将某公司诉至。 
经查明,《国度规范GB/T16553-2010珠宝玉石审定》第4.1.8.5条规则:国际珠宝行业通常用克拉(ct)作为珠宝宝石的计量单位,1g=5ct,1ct=0.20g。 
 
释法  
销售者行为已构成狡诈 
审理后以为,被告经过京东商城网络购物平台从被告某公司处购置商品,某公司向被告托付货物,双方已树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该买卖关系系双方真实意义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迫性规则,应属合法有效。 
被告某公司将涉案产品称号标注为“D色莫桑石ForeverOne*石莫桑钻*钻定制18K金铂金戒指项链耳钉配国检证书D色1.6克拉”“D色莫桑石ForeverOne*石莫桑钻*钻定制18K金铂金戒指项链耳钉配国检证书D色3克拉”,依据通常了解与认知,其所标示的“1.6克拉”“3克拉”应是涉案商品实践重量的表示办法。但在随商品托付的《珠宝玉石首饰审定证书》却载明,上述两颗*钻的总质量分别为0.2761g和0.4734g,依据国度规范,与其所标示的重量并不相符。 
被告某公司作为专业的珠宝饰品销售方,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信息应当真实精确,而其销售的涉案商品描绘中标示的重量与商品实践重量不符,属于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品阐明销售商品,其行为曾经构成狡诈,故被告有权请求退款并请求某公司支付3倍货款赔偿。 
被告主张将涉案商品退还某公司,予以确认。被告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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