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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讨债竞业期最长不得超越两年

日期:2019-05-08 09:47
张某入职一家公司,担任技术部门总监。双方签署了《竞业协议书》,商定张某自离任之日起5年为竞业期,期间该公司需依照张某在职期间工资规范的35%支付竞业补偿金。后张某离任,公司依约按月足额向张某支付了竞业补偿金。 
3年后张某入职一家与前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新公司,原公司则经过仲裁诉讼程序,请求张某继续实行竞业义务。经审理后以为,双方签署的《竞业协议书》中商定5年的竞业期超越法律规则的最长期限,由于依据法律规则,张某仅在离任后2年内负有竞业义务。最终,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恳求。 
法官表示,《劳动合同法》明白规则,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期限不得超越2年,超越2年局部商定无效。
 
法条解释  
竞业,也称竞业制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分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别人运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运营”。目前在司法理论中,审理涉竞业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法律根据为《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至第十条。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竞业纠葛中常见的问题作出了根本规则。 
 
法律规则:  
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合同中商定激进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和与学问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与劳动者商定竞业条款,并商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背竞业限定的,应当依照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竞业的商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则。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则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消费或者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开业消费或者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越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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