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程序触及的内容:
一、涉外的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裔,如定居国以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提出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寓居地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裔,如定居国以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寓居地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提**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国内一方向我国的,受诉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的,应由被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管辖。
二、涉外法律文书的送达
对在中华共和国范畴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能够采用下列方式:
1、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中规则的方式送达;
2、经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能够拜托中华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拜托的有权代其承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共和国范畴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承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能够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依据各种状况足以认定曾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共和国范畴内没有住所的,应当将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辩论状。被告申请延期的,能否准许,由决议。
在中华共和国范畴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辩论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辩论状,申请延期的,能否准许,由决议。
三、涉外证据的认定
在我国审理时,当事人向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范畴外构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实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则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地域构成的,应当实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阐明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四、申请供认外国判决的问题
婚姻注销管理条例规则办理时,离过婚的,还应当持证,这就需求对外国作出的判决的效能作出认定。《关于受理申请供认外国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则》作了如下规则:
1、中国公民向申请供认外国判决,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而回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供认外国在其缺席状况下作出的判决,应同时向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申请供认外国判决,假如其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应予受理;假如其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注销机关申请再婚注销。
3、当事人向申请供认外国调解书效能的,应予受理,并依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供认外国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则》停止检查,作出供认或不予供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