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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知名律师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能否

日期:2019-05-08 10:08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担任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答记者问
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商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还需求继续实行竞业限制义务吗?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有效竞业限制协议是一个双务合同:用人单位负有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劳动者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劳动者取得的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实行竞业限制期间的主要生活来源。假如因用人单位方面的缘由招致其未按协议商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的行为构成基本违约,依照合同法原理,一方基本违约,另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据此,《解释(四)》规则: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失密协议中商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缘由招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恳求解除竞业限限制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论中,有的劳动者为了躲避竞业限制,成心注销本人的银行帐户或者卡号,招致用人单位无法往帐户或者卡号里存钱。此时用人单位并无过错,劳动者依然应当实行竞业限制。
由于竞业限制触及到维护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不同于其他普通合同。假如用人单位仅一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即可解除竞业限制,这关于用人单位而言过于苛刻,也不利于对商业机密或者与学问产权有关事项的失密;同样假如用人单位很长时间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却还要实行竞业限制,则不利于对劳动者生存权的维护。因而,《解释(四)》自创其他司法解释规则,肯定了三个月的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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