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承当保证义务后向债务人追偿,屡次请求还款未果,无法之下诉诸公堂。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审理了一同追偿权纠葛案件,断定被告归还被告代付款311.48万元。
据理解,被告江西某投资有限公司系被告江西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某银行的债务人。2016年1月5日,被告以购置原资料为由向某银行申请300万元,期限一年。发放后,被告到期未归还本息,后某银行根据合同被告,被告代被告偿付了本息计311.48万元。后被告屡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至。
以为,保证人承当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被告代被告向某银行归还311.48万元本息的事实分明,证据充沛。被告为被告质押的第三人,在债权人完成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被告请求被告归还垫付款的诉讼恳求契合法律规则,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